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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民告官出新规 增加原告举证责任防滥诉

文|财新 单玉晓
2025年05月23日 10:50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15条,自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原告应当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完善了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规则。资料图:最高法院。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根据已有制度安排,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公民还可寻求救济——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修改完善了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规则。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于18年前建立。2007年初,在国务院、中央纪委等力推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并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后不久,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首次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11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公民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开路。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修改。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解释》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先前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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